根据有关规定,江西将全面推进在用机动车尾气定点检测委托制度,完成对11个设区市城市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申请委托。同时,加强对在用机动车的排气监督检测,要求机动车尾气检测合格率达90%以上,严禁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
对在用机动车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公安部门将依法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不达标的,不予通过年检。
据了解,省政府将组织对各市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控制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对在专项行动中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市政府予以表扬;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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