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日,丰田汽车公司社长丰田章男在北京举行的说明会上(拼版照片)。当日,丰田汽车公司社长丰田章男在北京召开说明会,就丰田汽车实施的大规模召回给中国消费者带来的担心和影响3次表示道歉。新华社资料图片
车企违规
最高将罚1亿元
由国务院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条例》规定,对汽车生产者未按规定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或拒不召回的,将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罚款,罚金将由目前的3万元上升至最高1亿元。11月26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质监局和经信委有关人士。
我国现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汽车召回制度实施以来,国内汽车行业已累计实施召回超过480次,召回汽车数量近900万辆,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上百亿元。不过,该《规定》只是国务院下属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由于受立法层级限制,对车企违规行为最高只能处3万元罚款。这种罚金较低、过罚严重不相称的惩处,也使得《规定》威慑力不足,导致车企违规成本远低于召回成本。
“此次的《条例》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层面发布,将有效防范汽车召回境内外‘双重标准’现象的出现,对于广大车主来说是好消息。”市质监局有关人士表示,相比《规定》,《条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更加周到。比如按照《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是有期限的,超过期限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可以不实施召回,而在《条例》中,这个期限被取消了。同时《条例》还规定,生产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若缺陷汽车产品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即使实施召回,消费者也可以依法追讨民事赔偿。
市经信委汽车处负责人则认为,《条例》还是一针“强心剂”,将倒逼自主品牌车企提升产品质量、提高主动召回的自觉性。虽然《条例》的实施会增加企业运营成本,但从长远看却有利于自主品牌车企持续健康发展。
渝企表态支持
相关人士希望责任主体更明确
对于明年起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市内部分汽车企业负责人表示,这是国际惯例,企业自当照章执行,不过该由谁来判断一款车是否存在缺陷,是个需要认真探讨的问题。
长安汽车、力帆汽车相关负责人均认为,召回有缺陷的汽车,企业会承担一定损失,但从长远看,却对企业塑造良好社会形象、高度重视并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有积极作用。
“做汽车总要推出新车,出现设计或质量上的缺陷不可避免,关键是出现问题后用什么态度去补救。”市内一车企负责人表示,过去厂家不愿主动召回,是担心影响品牌形象,还有成本的顾虑。此次《条例》不仅细化、明确了召回程序,处罚标准也有很大提高。企业势必会因此增强责任意识,严肃对待汽车召回。
不过,有业内人士认为,从目前公布的《条例》内容看,除企业主动召回外,能够让企业召回汽车的另一主体,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发布“召回令”的和复核“召回令”的是同一机构,责任主体不够透明、明确。比较合理的方式,是由相关部门发起复核并组织专家团鉴定,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与涉及召回的企业同堂质证,以确保召回令的权威性。
车主热议汽车召回新规
呼吁召回时给予相应补偿
“我开着‘问题’轿车跑了1年多,期间的补偿怎么办?”《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公布后,引起了车主的广泛关注。11月26日,记者采访我市部分车主、汽车经销商了解到,车主们多认为新条例将极大维护车主权益,同时希望在缺陷车召回时,消费者能得到一定补偿。
车主顾磊说,他仔细地研读了《条例》,认为对车主来说绝对是件大好事。以前遇到汽车质量问题,车主只能一遍遍找代表车商利益的4S店交涉。或者联合其他面临同样问题的车主,一起向车商讨说法。而召回条例明确指出,任何个人都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这样广大车主的“腰杆子”会硬起来。
车主张乐则表示,《条例》除了要求车商自主召回,还明确了质量监督部门强制车商召回缺陷产品的权力。
不过,也有车主表示,因为是汽车自身出现质量问题,车商在召回的同时还应给予车主相应补偿。车主陈先生表示,2010年他购买了一辆某国产品牌小轿车,不久发现该车在行驶时会出现异响,到4S店咨询后才得到是质量缺陷,可免费更换相关零部件解决问题。不过,由于需更换的车辆太多,车主需提前预约,并等待较长时间。“从申报到更换,我足足等了两个月时间,加上之前使用的半年时间,我开了8个月‘问题车’,这也应该补偿。”陈先生说。
重庆某4S店相关负责人表示,网友讨论最热烈的就是年初《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缺陷”定义时提及的“人体健康”,但是在定稿中删除了,新出条例所称的缺陷修改为了“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该负责人说,市民比较关心的有毒气体超标等就无法纳入召回范围。
(来源: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