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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能太阳能归属国有引发企业增负之忧

时间:2012/6/21 10:42:00五金机械网点击率:78 字号:
[摘要] 风能太阳能归属国有引发企业增负之忧   新京报   “风光”归国家,并非是笑话   “我违法了,我刚晒了下太阳”。   黑龙江省近日出台《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提出“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
 风能太阳能归属国有引发企业增负之忧

  新京报

  “风光”归国家,并非是笑话

  “我违法了,我刚晒了下太阳”。

  黑龙江省近日出台《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提出“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引来网友调侃:难道今后晒太阳、放风筝成了盗用“国有资产”?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气象部门对风光资源数据统一管理有利于行业发展。但风电企业担心,探测需经审批,可能会增加企业运营成本。

  ■ 当事方称

  “象征意义大于实际可操作性”

  张望朝(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宣教处处长):

  我们应该看到我国不仅人口众多而且气象灾害偏多,气象立法适当超前,有助于地方政府和企业更多关注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有助于我们把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更好地利用。

  现在来看,这部法规的象征意义要远远大于它的可操作性。

  这个象征意义在于它在我国利用科学技术协调人与大自然的关系方面是一种法律性的保障。条例经过实施若干年就可能为其他的省所借鉴。

  ■ 业内观点

  “风光统一管理对企业是好事”

  曹寅(美国Martec迈哲华咨询公司中国分公司能源电力业务总监):

  其实关于风光资源的数据是一个企业决定投资的重要依据。而获得这些数据需要长达一两年的探测,布置几十台仪器,成本很高。因此交给专业的机构如中国气象局来做,不仅可以给企业提供方便,也有利于掌握整个国家的风光资源。

  此外有些信息也可能涉及国家安全,企业探测出来这些数据有可能会转让给他人,有必要统一管理。在德国,全国的光伏资源也是有机构专门进行管理的。

  “风光归国有可能增加运营成本”

  国内某大型风电厂商人士:

  规定可能会增加风电场建设运营成本,为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目前,企业建设风场、光伏电站之前需要获得地方资源数据再决定建设风场、电站的规模,通常会通过气象局购买数据,但由于气象局的数据资料并不完整,因此企业有时需要自行探测,不需要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

  ■ 专家观点

  “明确所属关系不代表要收费”

  孟宪淦(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

  以前都是建风场、光伏发电场的企业自己探测,现在有这个规定,好处是能够让当地政府了解都有哪些企业在探测那个地方的资源,避免重复测绘,也可以避免企业跑马圈地。

  这与我国宪法规定中国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是一致的。风能、太阳能属于自然资源这是没有疑问的。从法律上必须明确所属关系。

  但是规定所属关系,属于国家并不是说使用就是要收费的,我想这里面可能有些误解。就像土地,也是国家的,买房的时候有土地使用费,但是走在大马路上是不收费的。所属关系属于谁,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要收费。

  “规范预测市场政策非常必要”

  于洋(斯坦福大学能源政策研究人员):

  如果是针对太阳能和风能预测市场的规范和管理,那这个政策是非常必要的,规定探测和预测结果的产权,就可以对预测成果进行定价,对预测技术产生有效激励。因为如果企业免费使用气象局的预测结果,那么就相当于获利者是风电和太阳能发电企业,而成本由全体纳税人支付,那么预测者就无法通过改进预测技术来获得更高的回报,也就没有动力去进行预测技术。

  @邯郸资讯:如果我们撇开那些堂而皇之的说法做一点理性分析的话,我们即刻就会想到“设租”这个词,所谓“设租”主要是指行政管理部门为了获取一定的超额租金而设立了行业的进入门槛。笔者认为,《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可以理解为一种设租。

  @布小什大师:风能太阳能都是国有资产了,以后按流量计费的话,衣服要拧干点才晾得起。

  黑龙江新规惹争议:风和阳光归谁所有

  第一财经日报

  听说太阳能属国家所有,今年刚开始涉足这一领域的王先生一头雾水:“阳光属于国家所有?”

  王先生是黑龙江省万意达石油工程公司的一名员工。今年春节过后,他的公司开始涉足太阳能产业。

  对于刚刚颁布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下称《条例》)中所称“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他很迷茫。

  而天津某风电企业一位高层则直斥,黑龙江出台该条例是政府行政乱作为的表现。“其实就是某个部门寻找寻租空间”。

  实际上,“风能”“太阳能”归属权问题的背后,是探测许可话语权的归属。

  “这应该是第一例。” 北京天润新能投资有限公司高级行业分析师陈磊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微博)》记者,以前企业勘探风能、太阳能不需要气象部门审查。

  “探测许可制度”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的消息,《条例》已于6月14日通过审议,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网站发布的文章称,与会代表普遍认为“这部地方性法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条款具有操作性、针对性。” 这是国内出台的首部有关于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工作法制化进程中重要的里程碑。

  据报道,早在2008年,黑龙江省已经启动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的立法工作。《条例(草案)》于2008年末报送省政府,并开始征求各地市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的意见,会同省人大农林委和法工委在省内各市进行立法调研。直到今年1月,黑龙江省公布《条例(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某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开发负责人李先生,对这一条例感到困惑不解。“该政策的推行,到底是将进行政府监管,还是倾向于行业自治呢?个人觉得,该《条例》实施以后,有可能政府会单独成立一个机构来负责。”

  迄今为止,《条例》尚未公布正式版本。根据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气候资源探测实行探测许可制度。意见稿对探测许可、申请许可的条件、探测许可申请、探测许可的批准、探测的规范和要求以及探测资料的汇交等,有详细规定。

  “有关单位从事气候资源探测,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下称许可证)。”

  记者注意到,根据意见稿,核发该许可证的机构为省发改委。那么,气象主管部门在这一审批过程中担任怎样的角色呢?

  原来,在企业申请许可证之前,还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包括“具有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与探测规模相适应的探测设备”;同时,拟使用的探测设备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技术要求,并在周期检定有效期内;此外,对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也提出要求——具有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与探测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以往,开发一个光伏项目,通常会涉及环保、国土及发改委、电力等部门,由上述部门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批或评估。按照这个条例,气象部门的角色似乎更重要了。”某光伏企业副总经理向本报记者表示,他个人不赞同黑龙江当地有关部门的这种做法。

  根据《征求意见稿》,“本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的是省气象主管机构。这似乎意味着,气象部门对于风能、太阳能探测的资格具有了话语权。

  黑龙江气象系统的一位人士对本报记者回应说,开发气候资源得依法开采,要规范,过度开采会破坏环境。在这种情况下黑龙江才出台这样一个《条例》。他还表示,企业要开采就得符合标准,比如探测仪器要标准化;如果仪器不标准,探测的资料也不准确。

  买数据与协助收集数据

  某光伏企业高层也猜测,风能及太阳能探测资源在黑龙江被收归国有的意义,除了今后企业要取得所谓的“许可证”之外,也有可能是在“协助”有关部门做数据收集。

  湘电风能有限公司一位人士告诉本报记者,他们在华北地区的项目从不需要提交气象部门审批,但需要从气象部门获得技术数据和评估,以决定建立风场的规模等。

  谈及此前光伏企业与气象部门的合作,上述某光伏企业副总经理也表示,国内有些较大的县城因有很多荒地,加上风电资源探测资料不够完善,气象部门往往会向风电及光伏项目的投资方提供一些累积数据。“这种数据一般是要收费的,有的数万元,有的则可能更高。”

  华创证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分析师便认为,这是当地政府部门利用本地资源创收的一种方式。他表示,这样的现象在各地都很普遍,比如要求前来投资的企业必须采购本地企业产品等,风能和太阳能探测开发的限制不过是新瓶装旧酒。

  “部分地区的气象数据和资料其实很不全,他们可能希望借助于企业的力量,来完善相应的数据。一旦某个企业不在当地做投资,有关气象部门或会将自己掌握的资料再卖出去或用作他途。”前述光伏企业高层如此猜测。

  而该《条例》就提及到了探测资料的汇交。“从事风力风能、太阳能资源探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指定的技术审查单位汇交风力风能、太阳能的探测资料,技术审查单位应当对汇交的资料进行复核。”

  该高层还称,就他的理解,相对于石油和天然气等资源,风能、太阳能资源不是那么稀缺,而且一个地区的气象资源,更应定义于一个“地理概念”,是这块土地上、这个地理位置上产生的资源。所以,个别部门增设这样一个新《条例》是否正确,值得商榷。

  某大型新能源企业内部管理层则向记者表示,在部分省市也会有气象部门参与审批风电企业探测数据的情况。不过,以往的做法,主要是气象部门及相关专家参与“风资源评估报告”评审或审查。

  对他而言,黑龙江这次出台这一政策并不意外,“风能和太阳能都是新兴产业,国家出台什么政策都在情理之中”。但他的疑问是,如果让企业在从事气候资源探测前,要先取得许可证及相关做法,是不是意味着企业要在这一方面掏更多钱呢?

  他表示,假设是掏钱,费用不高还好说,一旦投入较高,对企业的影响就较大了。“以往一个5万千瓦的风电场建设需要投入4亿元左右,而如果做风能探测等,要付出上百万元的资金,这就显得较高了。”

  他的观点是,对目前风电企业,由于参与投资风电场的公司现在多数是地方国企及央企,如果某些条款不合适且个别部门审批不合理,企业可通过各种渠道和关系来反映情况;但若放眼未来,更多的民企参与风电和太阳能电站的投资,初始成本过高,会影响民营企业的投资积极性。

  因而,有些行政做法不仅可能是在“寻租”,另一结果或许是,为国有公司设立了一个天然安全网,妨碍民营企业进入。

  ●本条例所称的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

  ●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

  ●省气象主管机构是本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申请《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具有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与探测规模相适应的探测设备;拟使用的探测设备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技术要求,并在周期检定有效期内;具有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与探测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意见稿整理

  黑龙江规定风能太阳能归属国有 不得随意开发

  京华时报

  黑龙江规定气候资源属于国家 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须经气象部门批准

  据《法制日报》报道黑龙江省6月14日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

  据黑龙江省人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去奇介绍,近年来,黑龙江省一些企业随意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问题非常突出,针对这一问题,黑龙江省在全国率先发布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对企业开发探测风能、太阳能资源进行规范。

  按照《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甘藏春15日在全国地方气象立法工作座谈会上表示,中国不仅人口众多,而且气象灾害偏多,气象立法可超前。地方立法可更多关注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

  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在会上透露,上个世纪,我国气象灾害相对严重,因气象灾害平均每年造员死亡近4700人。1999年气象法实施后,气象灾害所造成的人员死亡数和经济损失数量均呈下降趋势。但是,每年仍会造成3000亿左右人民币的损失,死亡人数平均也有2000人左右。

  郑国光表示,气象法规范了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气象探测、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防御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明确了气象部门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计划体制和相应的财务渠道,极大地调动了中央和地方发展气象事业的积极性。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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