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越南《经济时报》6月14日报道,越海关总局日前要求各地方海关检查统计在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以贸易方式进口而后再出售给汽车组装企业的零配件进口企业。各地海关要根据184/2010/TT-BTC号和157/2011/TT-BTC号通知规定对非汽车组装企业的汽车配件进口或委托进口单位进行清查。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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