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31日,美国商务部(DOC)公布其对来自中国的环状焊接碳素钢管产品(又称标准钢管)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的肯定性终裁结果。DOC认为在调查中发现了中国涉案企业的不公平倾销和补贴行为。
在反补贴案中,DOC裁定中国涉案企业获得的补贴幅度为29.57-615.92%。其中两家强制应诉企业山东潍坊东方钢管有限公司和浙江金州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的补贴幅度分别为29.57%和44.86%,另一家强制应诉企业天津双街钢管公司由于中途退出调查,被DOC以“可获得的不利事实”(Adverse Facts Available)裁为高达615.92%的惩罚性税率。其他中国企业的补贴税率为37.22%。
在反倾销案中,DOC裁定我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69.20-85.55%。其中两家强制应诉企业天津双街钢管公司和江苏玉龙钢管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均为85.55%。单独税率应诉企业的税率为69.20%,其他中国涉案企业的税率为85.55%。
本案自2007年6月28日DOC正式立案开始调查,是继铜版纸之后美对我发起的第二起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预计在7月14日左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将对本案损害调查做出终裁。若ITC做出肯定性终裁,本案将成为美第一起对我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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