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2号)精神,加强农机工业的行业管理,促进农机工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农业现代化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部制定了《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
一、总 则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加强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规范行业市场秩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保护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制造企业科技投入的积极性,按照鼓励技术进步、规范竞争行为、促进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二)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建立健全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安全技术标准与安全生产规程。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国家和地方各有关部门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三)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生产自走式联合收割(获)机产品的企业和从事制造功率大于18.40 kW的以多缸柴油机为动力的拖拉机生产企业。
二、生产企业应具备条件
(四)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
2. 符合国家农机工业产业发展政策要求。
3. 生产联合收割(获)机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形成的联合收割机生产能力(割幅×生产台数)不低于500 米/年。
生产发动机功率为18.40 kW~36.68 kW的拖拉机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36.68 kW~88.24 kW的不低于3000万元;88.24 kW以上的不低于8000万元。形成的拖拉机生产能力(额定功率×生产台数)不低于50000 kW/年。
4. 具有满足生产所需的生产场地和基础设施、存储场地及库房,适应产品生产的物流系统。
5. 取得国家行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资质。
(五)保证生产所需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器具,其性能和精度必须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生产设备包括:清洗机或清洗烘干设备,漆前处理及涂装设备,整机装配线联合收割(获)机不低于6车位、拖拉机不低于10车位,检具、工位器具及工装夹具,起重运输、吊运、搬运设备等。
(六)具备完善的检测手段和检测仪器设备。至少包括:主要零部件的生产或进货检验试验台、燃油耗仪、声级计、行车与驻车制动仪器、驻车坡道等。拖拉机生产企业还包括:动力输出轴试验台、传动系试验台、液压悬挂提升测量设备、液压输出测量设备、空载或加载磨合试验台等。
(七)应设有设计研发机构,具有固定场所及办公设备,能够开展整机及零部件研发,熟悉国内外技术标准和法规,具备产品的试验验证能力。研发机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并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及岗位任职资格。企业每年用于产品研发 和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3%。
(来源:互联网)